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6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蔡坤益
壹、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柒萬零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議。
貳、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蔡坤益於民國108年4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相對人蔡坤益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1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肆、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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