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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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國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上訴人 張連進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簡靖軒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法定代理人 李彥文 訴訟代理人 陳德仁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瑋 律師追加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榮興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淑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