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 許逸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彥慧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8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8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自民國96年起互有多件民刑事訴訟,關係緊張,為免因聲請人或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於本件開庭時之陳述再起紛爭,爰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8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全部期日(即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8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何君豪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禹任附表:
一、民國109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
二、民國109年6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
三、民國109年7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
四、民國109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
五、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