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0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謝秀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筱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