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趙榮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何朝安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號(下稱系爭戶址)寄送債權讓與之通知,經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囑託警局查訪相對人是否居住系爭戶址,經復函相對人未居住系爭戶址,惟居住在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下稱板橋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2年1月18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123000304號函可佐。再查,聲請人未向相對人之板橋址寄送,而係向相對人系爭戶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