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號
原告 銘潔 室內裝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蕭詩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屏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