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務人謝素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玖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