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59號原告 彭成海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 律師被告 劉燕輝
蘇正峯 黃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