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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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47號聲請人 吳長家 (即勇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相對人勇造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勇造工程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三年五月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勇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於民國101年5月4日被選任為勇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同時就任之,嗣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字第74號、102年度司字第24號、第59號先後裁定本件清算展延至民國103年5月3日止,惟因勇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汽車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拍賣後,尚未完成分配表,清算工作恐無法於上開展延期間內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瓐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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