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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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2年7月24日向債權人辦理借款動用額度,最高動用額度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整,並簽訂財吉寶現金卡契約書為憑,約定借款期限自92年7月24日起至93年7月24日止,期滿後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利息按年利率17.99%固定計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另約定每月21日繳款,並以動支借款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債務人自93年11月21日起未依約定繳付本息,計欠債權人本金壹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整,及利息、違約金,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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