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89號原告 陳素屘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被告 陳世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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