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386號
原   告  甘淑儀
訴訟代理人  鄭力元
被   告  王彤熒
訴訟代理人  周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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