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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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1.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2.協商不成立之證明:依聲請狀內容,聲請人曾參加債務協商,惟協商不成。
2.民國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供本院審核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是否未逾新台幣1,200元。
4.父母名下所有全部之土地及建物之最新謄本:依所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聲請人似有土地及建物各一筆。
5.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請記載無債務人)。
6.除金融機構外之其他全體債權人清冊:依聲請狀內容,聲請人之債務中,除金融機構外,似尚積欠向債權人 張陳霖 借貸之款項及其他民間借貸,惟債權人清冊中並未記載,聲請人應提出詳實之債權人清冊(除金融機構之負債外,其餘民間借貸、互助會均屬之)。
7.提出聲請人民國97年全年度之薪資證明及現仍在職證明。
8.說明所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父張陳霖及母林秀華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含是否有領老人年金等津貼)。
9.聲請人自96年1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不動產及存款變動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