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張智傑 被告 賴欣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茵絜
法官黃秀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