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0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丙○○○係翁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被告甲○○於民國98年6月27日晚上8時15分許,在告訴人丙○○○位於高雄縣內門鄉竹戈寮10號住處,與其夫乙○○發生爭執,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以磚塊丟向告訴人丙○○○上開住處大門、水管、屋瓦,造成大門、水管、屋瓦破裂,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丙○○○。案經告訴人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刑法第357條規定,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同法第303條第
3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茲告訴人丙○○○於本院審判中當庭撤回對被告所為之告訴,此有審判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17、18、2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