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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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謝建興 相對人韋 金龍
韋瑞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韋瑞娥、 韋金龍 分別於民國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29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分別各設定新臺幣(下同)7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韋瑞娥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04年5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韋瑞娥於民國105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1月20日。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年1月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苗栗││759-5││160│2分之1│所有權及抵押│││││││││││權設定範圍韋│││││││││││金龍、韋瑞娥│││││││││││各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