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一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