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第一二六三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