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原告臺北縣坪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蕭政治訴訟代理人 黃碧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按,本院自應予以尊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B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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