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段沛均 被告華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郭淑貞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秀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