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聲請人與 黃明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鄉○○村○○路○○號」之地址,惟並無人收受,故請對「屏東縣○○鄉○○村○○路○○巷○○號四樓」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