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小調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林容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㈠具狀補正記載聲請狀上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㈡提出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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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
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爰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