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66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信雄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補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二、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如主文部分有脫漏,爰依前引規定裁判之。
三、依前開規定補充發支付命令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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