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79號聲請人 蔡耀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嘉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