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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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國呈 債務人 馮怡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