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 蔡昆城 即光暉窗簾傢飾裝潢行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原告與被告富邑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