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王亞明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
陳偉仁 律師被上訴人 王亞麟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呂秀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昌國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輝
法官黃鏡芳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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