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蔡啟新 被告 周俐萱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告與被告周俐萱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刪除yout
ube網站及電子新聞評論原告不實部分,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3,000元×2=6,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元【計算式:1,000+6,000=7,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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