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30號原告正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一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外交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3520元,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