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雲隆上列受刑人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雲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雲隆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4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碓定 、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揭各罪接續執行,並於99年6月18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