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永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永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莊永鴻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
245、300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判決雖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程序事項駁回上訴,則本院仍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