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惠珊 相對人即債務人呈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388,590元│自民國100年7月12日起│├────┼────────┼───────────┤│002│4417,600元│自民國100年7月16日起│├────┼────────┼───────────┤│003│408,500元│自民國100年7月2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