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9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碩元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碩元於民國100年2月22日18時至19時間某時,在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451號之「鑫天堂鳥卡拉OK」店內飲酒後,因故與 游青松 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 林文棋 見狀後,上前欲勸架時,吳碩元竟即基於傷害之犯意,拿起酒杯丟向林文棋之左手,使林文棋因此受有左手割傷2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吳碩元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吳碩元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文棋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