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裁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裁定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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