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謝世帆
謝成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慶全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1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112年12月8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在原審並未就收受借款新臺幣255萬元為自認,伊要核對筆錄及法庭錄音有無漏未記載之情事;原審亦有訴訟指揮不當等情,而有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以供核實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調閱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1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蔡建興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