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57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偵字第2215號),經檢察官於97年
6月11日提起公訴,於97年6月25日繫屬於本院,同日並將被告移審於本院羈押在案,惟被告業經本院於同年6月12日另案羈押,則本件羈押原因自屬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撤銷本件羈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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