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44號聲請人 范宥榛 送達代收人 鄒清宇 相對人 范許英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0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事件,相對人雖設籍於新竹縣關西鎮,惟相對人前即住於桃園市,退休後雖有住於新竹縣,然自民國102年起即搬至桃園市居住至今,僅偶而至新竹縣看老朋友,不到半天即返回桃園市等情,有電話紀錄可參,是相對人之實際居住所在桃園市,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將本件移轉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明芳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