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聲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聲請人 賴光明神之電腦企業社輔佐人 林素娟 相對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哲誠 律師 徐瑞毅 律師相對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霍可兒 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莊郁沁 律師 黃柏維 律師相對人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載元 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三榮 律師 蕭翊展 律師相對人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代理人呂光律師代理人 林芝余 律師相對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代理人 劉偉立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趙均豪 律師相對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代理人賴蘇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廖嘉成 律師 孫德沛 律師相對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代理人 徐明秀 相對人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代理人 周奇杉 律師
張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曉雯 律師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優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廖純誼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本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106年12月29日庭期法院之開庭內容,茲以確認有利不利事項,並調查證據,爰聲請交付本院燒錄儲存前揭庭期之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應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職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應審究事項如後:㈠有無已逾法定期間。㈡是否敘明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㈢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本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前於106年12月29日進行本案訴訟之準備程序期日,該庭期經錄音,聲請人為確認庭期有利不利之事項,並調查證據,以進行與維護訴訟權利,基於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本案民事事件之106年12月29日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3頁)。經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聲請之期限無違,並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職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即依規定發給本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前於106年12月29日之開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為有理由,然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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