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花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花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佳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佳惠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具狀到院,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104年8月31日之診斷證明書1紙(見本院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號卷),主張被告犯行致其除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外,並受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輕度智能不足等傷害,然觀告訴人提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係於104年5月27日,顯早於本案發生日期,且本案發生當日被告與告訴人係發生互相肢體拉扯後,證人 李敏雄 即協助擋開兩人,業經證人李敏雄於警詢證述在卷(見警卷第8頁),再參以告訴人於警詢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及照片(見警卷第27頁及第28頁),應認被告所造成之傷勢係屬紅腫細長型抓傷,並未見有掐脖子後所見之大面積淤、勒傷,是告訴人所述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輕度智能不足之病情,難認係被告傷害行為所造成,附此敘明。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2頁;本院卷第4頁),自知悉應以理性態度處理與告訴人間之糾紛,卻於商談過程中,因難以控制情緒,而以徒手方式,抓傷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頸部開放性傷口、胸璧開放性傷口、臉、頭皮及頸之挫傷等傷害,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係因金錢糾紛而一時衝動毆打告訴人,且衡酌告訴人無和解之意願致未能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6頁及第8頁);又參以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3頁),素行尚佳;並衡以其未婚(見本院卷第4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被告日後能約束自身言行,理性處理事務,切勿再次因衝動而蹈法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蔡嘉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4727號被告鍾佳惠女20歲(民國84年7月*日生)
住花蓮縣光復鄉○○村○○○○○號居花蓮縣花蓮市○○○路○號○樓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U22182****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佳惠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晚間8時30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與國盛二街口附近之中華國小大門口前停車場,因金錢糾紛與 吳憶君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抓傷吳憶君,致吳憶君受有頸部開放性傷口、胸璧開放性傷口、臉、頭皮及頸之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吳憶君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鍾佳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憶君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證人李敏雄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及照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檢察官林承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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