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誌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管會函令購屋及消費性貸款有關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收取,『對於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如出國、因公繁忙而忘繳),因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之遲延利息及非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之違約金,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為基礎計收。』,故本件未視為全部到期前,以當期應攤還本金計算之違約金為4元,合先敘明。
二、查債務人黃誌寬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6%,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7.08%)。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債務人黃誌寬至民國108年9月14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411,928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11,924元為自民國102年11月19日起至108年9月14日止之剩餘款項,已計未收違約金4元。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9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如證物2)。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誌寬│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7.08%│││411924││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誌寬│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411924││月16日起││之二十計算之違│││元││││約金││││├──────┼──────┼───────┤││││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4│按上開利率百分│││││1月19日起│月15日止│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