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55號原告 朱樂天 被告 朱湲湲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新北市新店區,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聲請狀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曉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