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 謝志源 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 律師
黃繼岳 律師被告 蘇靖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