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文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文杰於民國104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5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6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36792元整,自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43679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曾至萱◎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