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6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恆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6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恆毅│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73│││132183││7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丁恆毅│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65│││145283││7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恆毅│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2183││8月11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丁恆毅│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5283││8月11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丁恆毅於民國100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7466元整。
1.其中132183元整,自民國104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145283元整,自民國104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7466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