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11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9號債權人 簡月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古佳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利息起算日(應以約定清償期限之翌日起算)。二、提出古佳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