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476號聲請人 張銀珍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范民珠 律師為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依聲請狀所載其意識不清等情,為無意思能力之人,此有聲請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極重度)影本在卷可稽,雖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
5條規定,有程序能力,但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查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為憑,茲依職權指定該基金會指派之扶助律師為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以維護聲請人之權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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