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92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廖文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伯爵工程有限公司葉錦財葉雯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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