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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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簡玉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門騫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玲瑋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秋月 聲請人即債權人 柯東銘 聲請人即債權人 柯柏羽 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德成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英美 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玉蘭 聲請人即債權人 邵鳳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簡玉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門騫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玲瑋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秋月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東銘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柏羽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德成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英美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玉蘭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邵鳳妹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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