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索尼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訴之聲明後段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000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