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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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善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善富於民國109年2月18日21時許起至翌(19)日5時許止,在高雄市○○區○○○路○○○號之「大帝國酒店」飲用威士忌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109年2月19日14時30分許前某時,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4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4時52分許施以檢測,得知陳善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9年3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仕暘